其他
2013/07/23分類:其他
一、本次財政部核釋新創技術作價規定如下:
自中華民國102年1月1日起,公司之股東以依科學技術基本法規定由政府補助、委託、出資或公立研究機關(構)依法編列科學技術研究發展預算,進行科學技術研究發展而取得具前瞻性及關鍵性之新創技術,讓與非屬上市、上櫃或興櫃公司,作價抵繳其認股股款,依本部92年10月1日台財稅字第0920455312號令規定計算該新創技術之財產交易所得時,其相關成本及費用得依其出具經上開資助機關召開審查會審認之成本、費用證明文件核實認定。(財政部102.06.11台財稅字第10204568550號)
二、有關財政部92年10月1日台財稅字第0920455312號令規定如下:
公司之股東自93年1月1日起,依法以技術等無形資產作價抵充出資股款者,該無形資產所抵充出資股款之金額超過其取得成本部分,係屬財產交易所得,應由該股東依所得稅法規定申報課徵所得稅。
三、行政院科技會報辦公室中華民國102年7月5日院臺科會字第1020139253號函,本院張政務委員善政前於本(102)年5月24日協調
2013/07/15分類:其他
說 明:
- 依國科會102年07月04日臺會綜三字第1020041957號函辦理。
- 國科會為協助財政部執行一百零二年六月十一日台財稅字第一○二○四五六八五五○號令規定,審認公司之股東以技術讓與非屬上市、上櫃或興櫃公司作價抵繳認股股款之相關成本及費用,特訂定本作業規定。
- 適用範圍及審認時機:接受國科會科學技術研究發展預算補助、委託或出資所進行之科學技術研究發展,且屬具前瞻性及關鍵性之新創技術,於作價抵繳認股股款,計算該新創技術之財產交易所得時,得由國科會審認其技術之成本及費用。
- 本審認作業採書面申請,由申請機構檢附相關表件電子檔光碟及紙本一式二份向國科會提出;文件不全或不符合規定者,不予受理,務請詳閱旨述作業規定及申請書。
- 相關事項如有疑義,請洽國科會綜合業務處第三科(電話:02-2737-7572)。
2013/07/09分類: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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