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借調企業回饋
一、依據人事室之「輔仁大學教師借調服務辦法」第二條之規定,研究發展處訂定「輔仁大學教師配合產學合作借調至公民營事業機構或團體學術回饋金收取辦法」,以規範本校編制內未兼任行政職務之專任教師配合產學合作借調至公民營事業機構或團體之學術回饋金收取及分配事宜。
二、教師配合產學合作借調,係指本校教師至下列機構或團體任職者:
(一)與本校建立產學合作關係之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
(二)本校持有其股份之營利事業機構或團體。
三、教師借調期間,由本校與教師借調之合作機構訂定合作契約並收取學術回饋金,學術回饋金以現金為收取原則。
四、合作機構收到本校同意借調教師任職書函後,應與借調教師所屬系(所、中心)協商學術回饋金額度,並於借調生效日前一個月完成簽約事宜,逾期則該同意書函視為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