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手Q & A
Q1.產學合作的定義?
A:指本校與政府機關、事業機關、民間團體、學術研究機構等合作辦理下列事項之ㄧ者:
一、各類研究發展及其應用事項:包括專題研究、物質交換、檢測檢驗、技術服務、諮詢顧問、專利申請、技術移轉、創新育成等。
二、各類教育、培訓、研習、研討、實習或訓練等相關合作事項。
三、其他有關本校智慧財產權益之運用事項。
Q2.誰可以申請產學合作研究計畫?
A:本校專任教師及研究人員。
Q3.產學合作研究計畫該向何單位提出申請?
A:國科會
產學合作研究計畫
科學工業園區研發精進產學合作計畫
科學工業園區固本精進研究計畫
經濟部
技術處-學界開發專業技術計畫
技術處-小型企業創新研發計畫(SBIR)
技術處-學界協助中小企業科技關懷計畫
農委會
產業化之創新生技研究計畫及產學合作計畫
環保署
環保創新科技研發計畫
Q4.產學合作研究計畫案之承接方式?
A:一、本校教師自行向合作機構接洽或依投標規定得標後申請承接。
二、合作機構基於該機構之需要,可先行與本校各相關單位或教師接洽,由該執行單位或教師申請承接。
三、合作機構致函本校,由研發處按來文性質轉請各相關單位,視實際人力、專業領域、設備、時間、費用等因素綜合考量,決定是否接受委託;若需整合提出者,由研發處協調整合。
Q 5.行政管理費編列比例為多少?
A:根據「輔仁大學校外學術研究暨產學合作實施辦法」第五條規定:
一、各項計畫之執行,均應編列計畫總經費15%以上之行政管理費。計畫總經費應包括:計畫執行經費及行政管理費。
二、政府機關另有規定行政管理費須低於15%者,從其規定,但以其規定之上限為準。計畫主持人應提出政府機關管理費限制證明。
三、國科會產學合作研究計畫產業界出資部份,依國科會相關規定辦理。
四、有特殊情事或因行政管理費按本辦法提撥將造成計畫執行窒礙者,得簽請校長核准降低行政管理費。
Q6.行政管理費及計畫結餘款之用途為何?
A:一、水費、電費、電話費及瓦斯費。
二、協辦計畫業務相關之人事費用。
三、推動研究室安全衛生之費用。
四、辦理研發成果管理與推廣業務(包括申請專利及技術移轉)所需相關費用。
五、其他與計畫直接有關之費用。
Q7.產學合作研究計畫案之研發成果歸屬及運用?
A:相關研發成果歸屬及運用,請參「輔仁大學研究發展成果及技術移轉管理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