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部辦法修正】「科技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第九條,業經本部於中華民國104年6月11日以科部產字第1040040137A號令修正發布,檢附發布令影本(含法規條文)1份,申請事項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
一、 執行研究發展之單位(以下簡稱申請機構)如擬依本次修正辦法條文,進行研發成果專利權之作價投資者,請檢具下列文件,函送本部申請將專利權以共有方式無償讓與部分持分予創作人。文件不全或不符合規定者,不予受理:
(一)研發成果專利權部分讓與創作人申請表。
(二)財務或智財鑑價專家、機構出具之作價金額評估意見。
(三)申請機構內部之相關審查資料與會議紀錄。
(四)申請機構與創作人約定共有研發成果智慧財產權之契約書。契約內容應約定與創作人之共有比例、管理及運用責任、創作人回饋義務、未完成技術作價入股之處理。
(五)申請機構與作價入股事業間之作價入股契約書。若作價入股事業尚在籌備中,得以商業計畫書等相關文件代替。
二、 申請案之審查重點及審查作業期間:
(一)審查重點:
1、申請機構與各創作人之權利持分與貢獻比例之合理性。
2、研發成果擬作價入股事業資格之妥適性、研發能力或潛力、經費及人力資源投入程度。
3、研發成果作價金額合理性。
4、讓與創作人權利持分對提升研發成果運用效益。
(二)審查作業期間:自申請文件完整交付之次日起三個月內完成,必要時,得予以延長。前述審查期間不含補正及陳述意見之期間。
三、 申請機構向本部申請經同意者,除應依申請內容確實執行外,亦應於完成技術作價後,儘速檢送相關資料併同依規定應繳交本部之研發成果收入函報本部。
四、 前述相關表件,可至本部STRIKE系統瀏覽或下載電子檔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