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科技部104年04月10日科部產字第1040025085號函辦理。
二、修正條文第二條第一款,申請機構增列─【經本部認可之「行政法人學術研究機構」】。
三、增列第六條第三項迴避規定,條文如下:
計畫主持人主動向計畫執行機構揭露其與企業近三年有第一項第一款之委任關係,且經計畫執行機構依內部利益迴避相關機制審核管控,並能
合理釋明無代表廠商申請政府資源獲取直接或間接之不當利益情事者,得免除迴避。
四、增列第八條第一項研究經費補助項目,科技部補助項目的研究人力費規定,條文如下:
已於本部補助經費中支領酬金之專任助理人員及博士後研究人員,仍可依不逾原支領酬金半數之原則於合作企業出資配合款中支領津貼。
五、增列第八條第二項研究經費補助項目,整合型計畫中,該有編列經費之共同計畫主持人至少須主持一項子計畫。
六、第八條第三項進行文字修正,修正文字如下:
申請先導型及開發型者,合作企業得將派員參與產學合作計畫所需之研究人員費用,作為合作企業配合款之出資。但不得就該人力費用再向
本部申請研究人力費補助;合作企業配合款,亦同。
七、相關辦法及申請表件請逕行至科技部網站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