訊息分類:
說 明:
- 依國科會102年07月04日臺會綜三字第1020041957號函辦理。
- 國科會為協助財政部執行一百零二年六月十一日台財稅字第一○二○四五六八五五○號令規定,審認公司之股東以技術讓與非屬上市、上櫃或興櫃公司作價抵繳認股股款之相關成本及費用,特訂定本作業規定。
- 適用範圍及審認時機:接受國科會科學技術研究發展預算補助、委託或出資所進行之科學技術研究發展,且屬具前瞻性及關鍵性之新創技術,於作價抵繳認股股款,計算該新創技術之財產交易所得時,得由國科會審認其技術之成本及費用。
- 本審認作業採書面申請,由申請機構檢附相關表件電子檔光碟及紙本一式二份向國科會提出;文件不全或不符合規定者,不予受理,務請詳閱旨述作業規定及申請書。
- 相關事項如有疑義,請洽國科會綜合業務處第三科(電話:02-2737-75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