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補助應用型研究育苗專案計畫試行要點
102年2月7日第805次主管會報通過
一、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促進學研成果銜接產業,培育高科技新創事業,專案補助學研機構具產品導向及應用潛力之前瞻、原創性早期研究,並籌組專業選題暨輔導團隊,協助評估學研成果落實產業之可行性且提供輔導育成,以提高有潛力案件能順利由市場銜接之成功率,達到促進育成之效果,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申請機構(即執行機構):指符合本會補助產業前瞻技術計畫作業要點(以下簡稱產業前瞻計畫作業要點)第三點規定者。
(二)計畫主持人及共同主持人:指符合產業前瞻計畫作業要點第四點規定者。
(三)專業選題暨輔導團隊:指由本會遴邀相關領域之專家籌組,進行本專案研究計畫補助案件之主動選題、審查、輔導及育成者。團隊成員由相關學術處提名相關領域之專家及具企業或創投育成經驗者,簽陳主任委員核定,並指定一人為團隊召集人。
三、研究計畫類型:
由計畫主持人依本會個別型計畫書格式研提研究計畫。如涉及跨領域或跨校、跨學研機構之參與,相關人員得以共同主持人之方式參與之。計畫件數列入「補助案」計算。
四、研究經費補助項目,準用產業前瞻計畫作業要點第九點規定。
五、多年期研究計畫應於計畫申請書中,明列分年研究內容及需求經費,並依核定執行期限執行,執行期限最多為三
年。計畫主持人執行本要點研究計畫,以一件為限。
六、申請方式及文件:
(一)計畫主持人須先獲專業選題暨輔導團隊推薦,始得檢具計畫申請書及相關文件提出申請。計畫申請書內容應涵蓋下列資料:
1.核心技術之前瞻及原創性說明。
2.應用潛力及市場需求性說明。
3.目標市場之評估說明。
4.智財布局及背景調查說明。
5.商業模式及商業發展計畫。
6.計畫執行之查核點(里程碑)、年度預期成果及計畫全程目標等績效目標。
7.專業選題暨輔導團隊之審查意見及推薦書。
8.研究計畫中涉及人體試驗、採集人體檢體、人類胚胎、人類胚胎幹細胞者,應檢附醫學倫理委員會或人體試驗委員會核准文件;涉及基因重組相關實驗者,應檢附生物實驗安全委員會核准之基因重組實驗申請同意書;涉及基因轉殖田間試驗者,應檢附主管機關核准文件;涉及動物實驗者,應檢附實驗動物管理委員會核准文件;涉及第二級以上感染性生物材料試驗者,應檢附相關單位核准文件。核准文件未能於申請時提交者,須先提交已送審之證明文件,並於計畫核定前補齊核准文件。
(二)計畫主持人於同一年度向本會申請二件以上研究計畫者,應於計畫申請書中明確揭露,並且列明優先順序。
(三)申請機構應彙整申請文件並造具申請名冊一式二份,送達本會始完成申請作業。文件不全或不符合規定者,不予受理。
七、審查:
(一)審查重點:
研究計畫核心技術之前瞻及原創性、商業應用潛力、市場需求性、智財布局、計畫執行之查核點、計畫主持人執行研究計畫能力、研究方法之可行性、申請經費之合理性、研究人力配置之合理性及預期成效等。
(二)計畫書審查期限,以收件之次日起一個月內完成審查為原則。
八、研究計畫之審查結果未獲核定補助者,不得提出申覆。
九、經費撥付:
補助款依審查核定之里程碑進度及分期百分比撥付。經專業選題暨輔導團隊審查達到預設里程碑後,始撥付下一期款項;經費撥付之分期百分比另於合約書中約定之。申請機構須檢附相關請款文件函送本會辦理補助款撥付作業。
十、計畫執行、輔導育成、追蹤考核及終止契約:
(一)由專業選題暨輔導團隊協助研究計畫之推動。
(二)研究計畫除應依規定定期繳交計畫執行進度報告外,須依專業選題暨輔導團隊建議,適時修正計畫執行策略。
(三)本會得組成查核小組進行實地查核。
(四)計畫執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查證屬實且情節重大者,本會得隨時解除或終止契約:
1.計畫之執行,未達原規劃查核點,經限期改正仍未能達成,或無正當理由停止研究計畫執行。
2.對於專業選題暨輔導團隊提供之輔導育成建議,未能良性互動配合。
3.經本會實地查核,未依審查通過內容執行,或執行成效不彰。
十一、計畫之變更,準用產業前瞻計畫作業要點第十六點規定。
十二、成果報告之繳交,準用產業前瞻計畫作業要點第十九點規定。
研究計畫研究人力費內核列博士後研究人員費用者,應繳交研究工作報告表。
十三、成果報告審查,準用產業前瞻計畫作業要點第二十點規定。
十四、經費之結報,準用產業前瞻計畫作業要點第二十二點規定。
十五、本會補助經費之支用,有未依補助用途支用或虛報、浮報之處置,準用產業前瞻計畫作業要點第二十三點規定。
十六、計畫所產生之智慧財產權及成果(以下簡稱研發成果)歸屬於申請機構。申請機構對研發成果負管理及運用之責,依科學技術基本法、政府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本會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申請專利、技術移轉、專利授權等事宜。
執行研究計畫之公、私立學校、公立研究機關(構)因管理或運用研發成果所獲得之收入,繳交本會比率為百分之二十五,其他執行研究發展之機構為百分之四十。
十七、申請機構執行研究計畫,應依第十二點至第十四點規定完成研究成果報告繳交及經費結報,並通過審查後,該研究計畫始為結案。
十八、執行本要點之其他應注意事項,準用產業前瞻計畫作業要點第二十七點及第二十八點規定。
十九、本要點未盡事宜,應依產業前瞻計畫作業要點、本會補助產業前瞻技術計畫經費處理原則、補助合約書、執行同意書及其他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