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補助大學校院創新創業紮根計畫審查作業要點
一、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提升公私立大學創新創業課程品質、培育具有企業家精神之人才,連結產學合作能量及形塑校園創業風氣,實施大學校院創新創業紮根計畫(以下稱本計畫),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計畫分為創新創業課程開設與發展計畫及創新創業中心示範學校計畫,學校得擇一或同時申請,並於每年四月三十日前,提出申請計畫書各一式十份送達本部或本部指定之專案辦公室。逾時、資料不全或資格不符者,均不予受理。
三、 申請及補助對象:各公私立大學校院(以下簡稱學校),不包括科技大學及技術學院;申請創新創業中心示範學校計畫者,並應設有整合研發、技轉及育成功能之專責產學合作組織。
四、 執行期間:每年八月一日至次年七月三十一日。
五、 審查方式:由本部聘請專家學者組成審查小組,依學校所提申請計畫書進行書面審查;創新創業中心示範學校計畫之審查,除書面審查外,應召開複審會議,由通過書面審查之學校列席報告,審查結果由本部以每年五月三十一日前公告為原則。
六、 審查項目:
(一) 創新創業課程開設與發展計畫審查項目如下:
1、課程規劃面:課程目標、執行效益、資源連結及課程延續性等。
2、課程執行面:開設單位說明、課程經營與執行及課程學習評量等。
3、與產業實務結合面:業界師資授課及輔導結合、創業實作模擬及產學技轉結合機制等。
4、課程行政配合:開課單位之教學資源投入、課程作業流程、課程宣傳及校務配合等。
(二) 創新創業中心示範學校計畫應包括創新創業課程開設與發展計畫內容,並提出階段性不同之課程設計;其審查項目,除前款規定者外,並應就下列各面向進行審查:
1、組織管理面:單位組織組成規劃及推動機制、產學、技轉與育成輔導能量改善及提升機制等。
2、總體營運面:推動創新創業中心之願景與實施策略、取得與運用公私立部門創業資源之策略等。
3、資源投入面:學校資源配合方式與效益分析、校園創業資金與校外資源結合機制及投入等。
4、產業連結面:與產業端合作機制之規劃、創業業界師資選聘標準作業流程及機制等。
(三) 評選原則:本部得視學校申請計畫書之審查評選情形,核定各計畫之全部或部分。
七、 經費補助原則:
(一) 本計畫採部分補助,學校自籌比率應達計畫總金額之百分之十以上。
(二) 本部依審查結果補助創新創業中心示範學校計畫每年最高新臺幣五百萬元,創新創業課程開設與發展計畫最高新臺幣五十萬元。
(三) 本補助得編列人事費、業務費與雜支,業務費編列以稿費、工讀費、印刷費、國內旅運費、教材費、實作實習費、講座鐘點費、諮詢費、推廣業務費等科目為原則,必要時,得敘明理由編列其他項目,人事費編列不得超過計畫總金額之百分之三十。
八、 經費請撥及核銷:
(一) 創新創業課程開設與發展計畫得一次全數撥付,學校應於計畫執行期滿後一個月內,檢附結案報告、收支結算表及應繳回之計畫款項等送本部或本部指定之專案辦公室,辦理結案及經費核銷。
(二) 創新創業中心示範學校計畫補助款分二期核撥,學校應於本部第一期補助款請款通知送達一個月內,檢附相關請款文件送本部或本部指定之專案辦公室,請領補助款百分之六十,已撥經費執行率達百分之七十以上時,得檢附相關請款文件送本部或本部指定之專案辦公室請撥剩餘百分之四十。學校應於計畫執行期滿後一個月內,檢附結案報告、收支結算表及應繳回之計畫款項等,送本部或本部指定之專案辦公室辦理核銷。
(三) 本計畫經費應按補助與自籌比率進行支用,且補助之賸餘款按原補助比率繳回。
(四) 其他經費核撥結報事宜,應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九、 成效考核:
(一) 本部於執行六個月後組成訪評小組,對執行創新創業課程開設與發展計畫之學校進行抽查之實地訪評;對執行創新創業中心示範學校計畫之學校進行實地訪評。
(二) 學校執行各計畫之結案報告,應依計畫類別敘明各項成果如下:
1、創新創業課程開設與發展計畫:
(1) 質化成效:
A、 提升大學校院創新創業課程規劃品質。
B、 強化創新創業課程與產業實務之連結。
C、 培育具有創新創業之企業家精神人才。
D、 建置校園創新創業課程、業界師資輔導及實作之創業課程模組,以建立創業典範課程。
(2) 量化成效:
A、 延聘產業專家參與課程至少十人次。
B、 培育具創業專業知能學員至少二十人。
C、 課程學員參與創業實作模擬至少六小時。
2、創新創業中心示範學校計畫除前目考核項目外,並應包括下列項目:
(1) 質化成效:
A、 建置校園創新創業課程、業界師資輔導、創業團隊與產學育成單位能量結合之機制。
B、 改善學校創業基礎環境建立,結合校園研發技術轉移,提升創業輔導成效。
C、 強化外部產業資源結合,建立校園內部創業資源投入機制。
D、 建立大學校院創新創業中心營運模式及組織典範。
(2) 量化成效:
A、 輔導完成課程學員組成或參與之衍生創業團隊十隊,其中完成三家以上之公司設立。
B、 受補助學校投入衍生之創業團隊總資金(包括技術入股、校務基金及外部資金投入等)至少新臺幣五百萬元。
C、 衍生之創業團隊與學校技轉合作達三件以上。
D、 延聘產業專家參與創業課程及投入創業育成輔導至少十五人。
(三) 訪評小組之訪評結果及結案報告之執行情形,將作為以後年度補助額度決定之參考。
十、 其他注意事項:
(一) 創新創業課程之開設不得向學員另行收取課程費用。
(二) 本計畫補助額度一經核定,不得追加總體計畫所涉其他費用。
(三) 所提計畫內容項目已接受本部相關計畫補助者,不得再申請本計畫之補助,有重複補助情形,應予追繳全部計畫補助經費。
(四) 獲補助學校應配合本部辦理成果發表或研討會,以分享經驗交流。
法規名稱: | 教育部補助大學校院創新創業紮根計畫審查作業要點 |
發布/函頒日期: | 民國 101 年 04 月 16 日 |
發文字號: | 臺高(三)字第1010045336C號 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