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教育部大專畢業生創業服務計畫創業競賽規定」,業經本部於中華民國101年12月24日以
臺高(三)字第1010236060B號令修正發布,名稱並修正為「教育部青年發展署大專畢業生
創業服務計畫創業競賽規定」,茲檢送發布令影本(含附件)1份,請 查照。
說明:因應政府組織再造,本計畫自102年1月1日起移撥教育部青年發展署辦理,爰配合修正
本計畫之創業競賽規定。
內容如下:
教育部青年發展署大專畢業生創業服務計畫創業競賽規定
修正規定
一、目的:教育部青年發展署(以下簡稱本署)為鼓勵大專畢業生參與創業服務計畫,以創業競賽活動方式,
評選具發展潛力之新創公司,提供創業補助款,協助新創公司營運,特訂定本競賽規定。
二、參賽資格:通過該年度大專畢業生創業服務計畫審查補助,並已完成公司行號設立之創業團隊。
三、報名及審查時程:
(一)報名時間:本競賽分為製造業、服務業及文化創意業等產業領域類別,參賽團隊應於每年一月五日前,
備齊相關文件由學校育成單位備文送達本署或本署指定之專案辦公室,逾時、資料不全或
資格不符者,均不予受理。
(二)複審入圍通知:由本署於每年一月三十一日前通知參賽學校複審入圍名單。
(三)審查結果:由本署於每年二月二十八日前公告。
四、審查作業:
(一)資格審查:由本署或本署指定之專案辦公室進行資格審查,通過者進入初審。
(二)初審:以創業團隊所送文件為評審依據,由本署組成評審小組進行書面評選,各領域取至多十隊
進入複審。
(三)複審:由創業團隊以簡報方式發表,簡報人應為團隊成員。採現場簡報十五分鐘,評審口試十五分鐘。
未出席者,視同棄權。
(四)評分基準項目:以市場性、可行性、創新性及發展性等作為評分基準。
五、獎勵方式:
(一)每個領域遴選出優選獎及入選獎,所有獎項必要時依評審小組決議從缺。
(二)優選獎:每隊頒發獎盃一座及每位隊員頒發獎狀一紙,另補助創業開辦費最高新臺幣一百萬元。
(三)入選獎:每隊頒發獎盃一座及每位隊員頒發獎狀一紙,另補助創業開辦費最高新臺幣五十萬元。
六、獲獎團隊義務:獲獎團隊應配合本署之成效檢視、宣傳及媒體報導等相關活動。
七、其他注意事項:審查未通過者,所有申請文件不予退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