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青年發展署
U-start創新創業獎補助要點第十點修正規定
(一)計畫經核定獎補助額度,即不再獎補助因計畫追加所涉之其他費用。
(二)受獎補助者須配合本署成效檢視事項,辦理相關作業及創業成果宣傳。
(三)本要點未盡事宜,應依「教育部補 捐 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其餘部分依本署 U start 創新創業相關申請作業須知公告內容辦理。
(四)受獎補助者於計畫執行期間如違反勞動法令或性別平等法規且經相關機關或委員會查證屬實,本署得視其情節輕重,撤銷其補助資格,並以書面通知其繳回 原補助經費,且三年內不得再依本要點提出其他補助申請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