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桃園市政府文化局104年06月12日桃市文影字第1040008164號函辦理。
二、本案最高補助金額新台幣100萬元整,自即日起至104年7月10日(以郵戳為憑)受理申請,申請者須檢具申請書、計畫書等資料各一式10份及電子檔光碟一片。
三、申請表可至桃園市政府文化局網站(http://www.tyccc.gov.tw/)>下載專區>文創影視科>「桃園市政府文化局文化創意產業補助申請書及相關附件」。
四、請有意申請者請注意下列事項:
(一)本要點補助對象如下 :
1.於中華民國依法設立、登記之公司獨資或合夥事業,具備市場產值且能提出實質產值效益計畫者。
2.具中華民國籍,年滿二十歲,具有相關文化創意知識、能力、造詣或技藝之個人。
3.不具前二款資格,但經核准來臺辦理文創產業者。
前項補助對象以符合「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二十五條規定者,優先補助。
(二)申請本補助,以其計畫以桃園市為主題或整體計畫重心在桃園市之文創相關活動作或創作為限,其類型如下:
1.文化創意產業核心創作:
(1)、符合桃園特色之文化創意內容開發或市場加值應用。
(2)、地方工藝創作或設計產業之品牌建立市場加值應用。
(3)、文創工作者須提供商品(型態屬實體、數位化或展演方式皆可)並提出未來規劃與行銷推廣計畫。
2.文化創意產業服務:
(1)、文創複合空間:有潛力以文創角度發揮在地特色,發展成為民微型文化中心者,如獨立書店、小型藝文空間,作為原創作品發表、行銷之據點。
(2)、產業平台建置經營:跨領域文創實體平台,能發揮桃園在地特色,舉辦不同類型文創活動者或相關出版品,產值導向並提供作發表、行銷之據點。
(3)、文創產業育成輔導:可發揮桃園在地文化內涵或特色之品牌建立、提升經營管理能力之專業課程 (如智慧財產權、專利權、行銷 )或競賽等相關活動,有利於在地文創街區或聚落形成者。
(三)其他符合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之項目。
五、聯絡人:林佳誼
聯絡電話:03-3322562#8704
電子郵件:arina6666@mail.tyccc.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