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部】修正「科技部鼓勵企業參與培育博士研究生試辦方案」,並自即日生效,請查照。
依中華民國104年12月04日科部產字第1040086759號函辦理。
來文說明如下:
一、 本次修正旨述方案第一、四、五、六及七點,修正重點如下:
(一)考量財政部及教育部均以「獎學金」作為無對價關係之解釋,為使名詞一致,本試辦方案「獎助金」修正為「獎學金」,並酌修部分文字。
(二)明定本試辦方案追加經費之獎勵起始月可追溯為申請機構發文申請當月。
二、 檢附修正後方案全文、企業承諾書、計畫清冊、申請表及研究成果報告表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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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部鼓勵企業參與培育博士研究生試辦方案
104年12月修正
一、目的
為獎勵國內優秀博士研究生參與科技部 (以下簡稱本部)研究計畫,引進產業資金挹注學術研究,充裕技術專業人力資源,以減少產學落差,並培植產業所需創新研發人才。
二、計畫目標
(一)依據產業上中下游價值鏈的科技領域需求,結合大專校院及學術研究機構有效運用研發能量,縮短產學落差,培植產業所需創新研發人才及跨領域人才,並解決重點產業發展所面臨供需失衡問題。
(二)透過學研機構與產業緊密結合,協助產業人力資源提升,並加強進行產業關鍵性基礎技術研發,掌握核心能力,有效提升產業競爭力。
三、適用計畫範圍及參與企業對象
(一)本部補助專題研究計畫。
(二)本部補助產學合作研究計畫(含一般產學合作研究計畫、前瞻技術產學合作計畫、產學技術聯盟合作計畫、深耕工業基礎技術專案計畫、應用型研究育苗專案計畫等)。
(三)本部產業前瞻技術計畫。
(四)參與企業須為依我國相關法律設立之獨資事業、合夥事業及公司,或以營利為目的,依照外國法律組織登記,並經中華民國政府認許,在中華民國境內營業之公司。計畫為本部補助產學合作研究計畫者,參與企業須為該研究計畫之合作企業或產學技術聯盟合作計畫之聯盟企業。
四、申請機構及申請方式
(一)申請機構須符合本部補助專題研究計畫作業要點第二點規定者。
(二)申請機構於申請本試辦方案時,一併提供獎助企業簽署承諾書,內容須包括保證支付博士研究生獎學金之配合經費及獎勵名額。
(三)申請補助期限至多一年,以追加經費方式辦理,多年期計畫需逐年提出申請。
五、獎勵方式
(一)參與企業支付博士研究生每位每月新臺幣1萬元以上之獎學金。
(二)博士研究生除原依規定支領研究計畫兼任助理費用外,得自申請機構發文申請當月起,每月支領本部專款補助與企業同額之獎學金,惟以每月2萬元為上限,且累計補助金額不受本部補助研究計畫兼任助理費用支給標準表之限制。
(三)計畫為本部補助產學合作研究計畫者,獎學金須為配合款以外之經費。
(四)計畫執行機構備函向本部辦理本試辦方案請款時,須檢附參與企業一次撥付計畫執行機構博士研究生獎學金之撥款證明文件(匯款或支票影本),本部始得辦理計畫經費撥款事宜,本部及企業之獎學金須由計畫執行機構統一按月撥付博士研究生。
(五)本部專款補助博士研究生獎學金為專款專用,不得流用,計畫執行結束後如有餘額,應繳回本部。本專款獎學金不列入研究計畫管理費計算。
六、審查
(一)博士生之研究表現(研究成果、學業成績、獲得獎項等)。
(二)是否符合參與企業需求之研究領域。
(三)參與計畫之研究項目與內容。
七、成果報告
本方案獎助期間結束後,應併同本部補助計畫成果報告(期末或結案報告)繳交「鼓勵企業參與培育博士研究生試辦方案」研究成果報告表。
八、預期效益
(一)配合產業動態需求的落差,扎根培植企業研發潛力與研發創新人才,使產業獲增科技基礎研究,提升產業前瞻創新能力。
(二)整合運用研發資源,發揮大專院校及學術研究機構研發能量,透過產學研發夥伴關係建立,使學校獲增產業資金,有效加值運用技術與研發人力。
(三)獎助企業負擔部分培訓費用,以鼓勵優秀博士研究生參與研究計畫,提升就業能力及至企業服務機會。
九、實施期程
本試辦方案實施期間為3年(自103年8月起,執行研究計畫開始試用),並採逐年滾動檢討方式,俾能配合政策需求,適時調整方案內容,以充分發揮本方案預期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