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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科會產學】102年度開發型(第三期)及應用型(第二期)產學合作研究計畫申請案即日起至7/11止受理申請。

訊息分類: 
老師可以申請的計畫
廠商可以申請的計畫

【申請人】校訂線上繳交期限:即日起 至102年 07月11日(四)止。

繳交窗口:研發處產學智財策略中心
洽詢電話:分機3188 

一、依據國科會102年5月09日臺會綜三字第1020028034號函辦理。

二、本(102)年開發型(第三期)及應用型(第二期)產學合作計畫之執行日為102年11月1日。

三、旨揭產學計畫相關申請事宜如下:

(一)申請人:

        1.申請書中表C035A請申請人填妥後,請於06/11(二),逕送本中心加蓋單位戳章。

        2.「派員參與計畫」或「提供設備供計畫使用」作為出資比之計畫,均須經行政簽核通過後,始能申請作為合作企業配合款之出資比,請於06/11(二)前完成行政簽核程序。

        3.須於102年7月11日(四)前完成線上申請作業,申請人應於線上申請系統簽署利益迴避暨保密聲明。

        4.申請人製作完成後,請通知研發處產學智財策略中心及系所單位承辦人員以利製作申請名冊1份及機關繳交送出。   

        5.【因本校7/12(五)適逢暑假作息未上班,故,請各位老師提早完成線上作業】

(二)申請人所屬系所:

   請協助製作及列印申請名冊1份,並經系所主管、一級主管用印用,於102年07月15日(一)下午16點前,送研發處產學中心辦理。

四、另合作企業派員參與產學合作計畫或提供設備供產學合作計畫使用作為出資比一節,應備資料如下:

 

(一)合作企業指派具有研發能力之員工參與產學合作計畫,應就所派人力完成評價,並由申請人檢齊評價文件,

    送經計畫執行機構循行政程序簽報核准後,該指派人力之評價可申請作為合作企業配合款之出資比。

 

(二)合作企業將供產學合作計畫執行使用之設備完成評價後,

    由申請人檢齊相關評價資料及同意設備所有權移轉予計畫執行機構所有之承諾書等資料,

    以供該設備所有權於簽約後三個月內移轉予計畫執行機構所有,並循計畫執行機構行政程序簽報核准後,

    該項設備之評價申請作為合作企業配合款之出資比。

五、國科會補助產學合作計畫相關文件可自行於該網站(http://web1.nsc.gov.tw/)

    之「最新消息」或「學術研究/補助獎勵辦法及表格/補助專題研究計畫/產學合作研究計畫」下載利用。

六、國科會產學業務聯絡電話:

        (有關電腦操作問題,請洽國科會資訊系統服務專線)                   

                    電話:0800-212-058,(02)2737-7592。 

        (相關規定如有疑義,請洽國科會綜合處)

                       電話:(02)2737-7571(02)2737-75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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