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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科會】103年度「先導型」、「開發型」(第2期)及「應用型」(第1期)產學合作計畫即日起受理申請!

訊息分類: 
老師可以申請的計畫

【申請人】校訂線上繳交期限:即日起至103年 02月26日(三)23時59分止。

(請計畫主持人協助注意:自103年1月29日起至2月7日止,為本校春節假期及寒假作息期間。)

  • 繳交窗口:產學育成中心(國璽樓9樓)
  • 洽詢電話:分機3188
  1. 依據國科會103年1月3日臺會綜三字第1030000935號函辦理。
  2. 本次修正產學計畫申請書及成果報告撰寫格式,自即日起實施,請有意申請者注意。
  3. 產學合作計畫校內受理期間至103年2月26日止,請有意申請者於校訂截止日前,至線上系統完成計畫書並送出後,請通知所屬系所進行線上送出,並列印申請名冊1份,並經單位主管、一級主管用印後,於02/27下午16時前,送至本中心辦理彙整,以利機關繳交送出。
  4. 申請書中表C035A請申請人填妥後,請於02/10(一),逕送產學育成中心加蓋單位戳章。
  5. 「派員參與計畫」或「提供設備供計畫使用」作為出資比之計畫,均須經行政簽核通過後,始能申請作為合作企業配合款之出資比 (應用型計畫,不可作為出資比) ,請於02/10(一)前完成行政簽核程序。
  6. 旨揭產學計畫執行起日為103年6月1日,相關申請事宜如下:
  • 申請人:

須於103年2月26日(星期三)下午23時59分前完成線上申請作業,並應於線上申請系統簽署利益迴避暨保密聲明。

  • 申請機構:

(1)申請名冊及申請機構切結書各1式2份經有關人員核章後,應於103年3月7日(星期五)下午5時前備函送達國科會,逾期送達者,不予受理。

(2)申請機構應切實審核計畫申請人及合作企業資格,並於申請名冊之備註欄內逐案確認申請人資格,符合者始得將其申請案彙整送出。

  1. 其他配合事項:
  • 合作企業派員參與產學合作計畫或提供設備供產學合作計畫使用,其作為出資比者,應備資料如下:

(1)合作企業指派具有研發能力之員工參與產學合作計畫,應就所派人力完成評價,並由申請人檢齊評價文件,送經計畫執行機構循行政程序簽報核准後,該指派人力之評價可申請作為合作企業配合款之出資比。

(2)合作企業將供產學合作計畫執行使用之設備完成評價後,由申請人檢齊相關評價資料及同意設備所有權移轉予計畫執行機構所有之承諾書等資料,以供該設備所有權於 簽約後三個月內移轉予計畫執行機構所有,並循計畫執行機構行政程序簽報核准後,該項設備之評價可申請作為合作企業配合款之出資比。

  • 配合本會補助涉有公共利益之研究成果管考通報作業機制,修正產學合作計畫成果報告撰寫格式相關表件。
  1. 國科會補助產學合作計畫相關文件可自行於國科會網站(http://web1.nsc.gov.tw/)之「最新消息」或「學術研究→補助獎勵辦法及表格→補助專題研究計畫→產學合作研究計畫」下載利用。
  2. 國科會聯絡人:

 (一)有關電腦操作問題,請洽國科會資訊系統服務專線:    電話:0800-212-058,(02)2737-7592。

 (二)相關規定如有疑義,請洽國科會綜合處:    電話:(02)2737-757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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