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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國科會101年11月23日臺會綜三字第1010077144號函辦理。
二、修正「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補助產學合作研究計畫作業要點」及「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補助產學合作研究計畫補助合約書」,並自101年11月15日生效。
三、修正補助產學合作研究計畫作業要點:
1、修正本辦法第16條:「開發型」產學合作計畫,將合作企業配合款由30%調減為20%。
2、修正本辦法第20條:研發成果歸屬部分,刪除但書所定「單一合作企業配合款超過計畫總經費之50%者」始得議定之限制。
四、修正補助產學合作研究計畫補助合約書:
修正本合約書第20點:「政府補助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採購監督管理辦法」業經本會於101年5月7日以臺會企字第1010027188A號令修正名稱為「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採購監督管理辦法」,配合修正補助合約書。
五、目前執行中之國科會產學合作計畫期程如屬多年期計畫(先導型至少2年、開發型至多3年),其預核次年以後之產學計畫,適用新修正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