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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 補助產學技術聯盟合作計畫試行要點 修正部分
三、公告及申請期限
計畫執行機構應依本會公告受理期間內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六、研究經費補助項目
本會得補助下列項目所需費用:
(一)業務費:
1.研究人力費:
(1)專、兼任助理酬金及臨時工資。
(2)博士後研究人員費用。
2.耗材、物品、圖書及雜項費用:與本聯盟合作計畫直接有關之其他費用等。
(二)研究設備費(僅補助服務所需之設備,不補助研究性質之設備)。
(三)國外差旅費。
(四)管理費。
聯盟會員出資部分得用於聯盟會員與計畫之相關權利義務規範,應由計畫執行機構與聯盟會員以書面契約約定,並連同完整進度報告或結案報告一併線上繳交,以供查核。
十五、結案報告
計畫結束後三個月內,計畫執行機構應向本會繳交計畫研究成果精簡報告及完整結案報告(電子檔),並將產生之研發成果及實際運用績效等相關資料,辦理相關登錄作業。
二年期以上計畫,則應於當年計畫結束三個月前線上繳交當年計畫執行之精簡進度報告及完整進度報告以供審核,作為下年度之撥款依據。
計畫主持人對上述計畫之精簡報告、完整報告及研發成果實際運用績效登錄等內容,應負完全責任,如因涉及專利、技術移轉案或其他智慧財產權、影響公序良俗或政治社會安定等,而不宜對外公開者,請勿將其列入精簡報告;原則上本會將公開精簡報告,完整報告不予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