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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函請依「專科以上學校產學合作實施辦法」第4條及第9條、「政府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第5條等規定,完備校內研發成果(專利權)管理機制,請查照。
依 105年3月09日臺教高(一)字第1050021420號函辦理。
教育部函文如下:
主 旨: 請依「專科以上學校產學合作實施辦法」第4條及第9條、「政府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第5條等規定,完備校內研發成果(專利權)管理機制,請查照。
說 明:
一、 依據科技部105年2月15日科部產字第1050010951號函暨審計部105年1月30日台審部教字第1048504570號函辦理。
二、 有鑑於審計部勾稽比對98年至103年GRB系統計畫補助清冊及經濟部智財局申請之公告專利書目資料,查有部分國立大專校院教師在未通知學校或未獲學校核准情況,以個人名義申請為專利權人。
三、 請學校依據校內研發成果管理規定,落實管理研發成果並協助申請專利;如有屬非職務上完成之研發成果,為有效管理,請明定其認定及審查等相關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