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考量已獲得國家級獎項之公司已符合該獎項之申請資格條件並經一定之審核程序,應已達實質審查效果,且本中心亦會審酌該獎項之評估標準後方予認可,故應能對申請公司是否具創新創意概念提供一定程度之把關,爰修正管理辦法第5條規定,放寬獲得經本中心認可之國家級獎項並經推薦單位推薦之申請公司得免除創新創意審查。
二、為求即時掌握受輔導公司或籌備處主要業務、營運模式或經營決策之重大變動,俾本中心及時因應該變動而適度調整輔導方向或終止輔導作業,爰修正管理辦法第10條規定。
三、為落實創櫃板之輔導功能,故對公司或籌備處發生遭本中心停止透過創櫃板籌資資格或登錄創櫃板之重大異常情事,以輔導改善為原則,並輔以重大訊息之揭露,以維護投資人權益,爰修正管理辦法第17、23及26條規定,將視前開異常情事之改善結果決定是否恢復公司或籌備處透過創櫃板之籌資資格或登錄創櫃板。惟基於創櫃板資源有限及保護投資人權益之考量,倘情事嚴重已無改善可能,或輔導後遲未見其改善者,本中心將終止輔導作業或終止登錄創櫃板。
四、為落實個人資料保護管理,並強化對公司及經營階層有關誠信事項之瞭解,爰修正管理辦法之附件「登錄創櫃板申請書」,將已告知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利用事項之聲明書增列為申請書件之一,並增列公司及經營階層是否曾遭檢調單位搜索之說明。
五、創櫃板管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簡要說明如下:
1.第五條第二項新增「獲得經櫃買中心認可之國家級獎項並經推薦者,得免除創新創意審查」。
2.第十條第三項新增「參與輔導之會計師事務所,應按與受輔導公司或籌備處所商定之輔導時程,申報輔導執行情況」。
3.第十條第四項新增「受輔導公司或籌備處發生重大變動時,應即時通知櫃買中心」。
4.第十三條第二款新增「會計處理符合商業會計法規定為受輔導公司或籌備處辦理登錄創櫃板前現金增資或募集設立之要件之一」。
5.第十七條第六項新增「受輔導公司或籌備處經櫃買中心要求停止其透過創櫃板籌資或登錄者,應檢具有關說明及具體改善計畫函報櫃買中心」。且「相關說明及計畫、後續改善情形應輸入櫃買中心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即配合辦理重大訊息揭露事宜。
6.第二十六條新增第二項「創櫃板公司停止透過創櫃板籌資者,應檢具有關停止籌資資格之情事說明及具體改善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