廠商可以申請的計畫

2021/08/30分類:老師可以申請的計畫, 廠商可以申請的計畫, 活動訊息

文化內容策進院辦理「110 年度文化新創加速推進計畫」 

協助文化內容業者注入企業經營思維,提供輔導培訓課程、專業諮詢、內容創作開發支持金、多元資金媒合及對接國際平台等各項資源,以鼓勵文化新創產業,助攻進軍國際市場,進而帶動民間投資的動能,開創「文化新創」新風潮。

一、【適用對象】
1.文化內容產業,範圍包括但不限於影視、出版、漫畫、動畫、遊戲、流行音樂、表演藝術、視覺藝術或未來內容。
2.主力商品或服務應用,能結合影視、出版、漫畫、動畫、遊戲、流行音樂、表演藝術、視覺藝術或未來內容之科技業者。


二、【組別說明】
1.創業孵育組
有意願創業,且符合以下條件,但尚未登記或成立公司之團隊或個人(皆須於民國【下同】110 年 11 月 30 日前完成公司設立登記)。
若以個人名義報名,報名者須為年滿 20 歲且具中華民國國籍之自然人。
若以團隊名義報名,報名者須為團隊成員共同推派之代表人,並應檢附團隊成員之推派同意書,且所有團隊成員均須為年滿 20 歲且具中華民國國籍之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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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24分類:老師可以申請的計畫, 廠商可以申請的計畫

競賽海報
 
 一、

本競賽以智慧局全球專利檢索系統(GPSS)作為專利布局與產業分析平台,並提供「專利檢索」與「產業分析」等實機操作訓練課程,從專利檢索入門,由淺入深至產業分析與專利布局,協助參賽團隊建構專利基礎知識與檢索分析能力。完訓者還可獲頒智慧局培訓證明,以強化專業能力,建立亮眼履歷。

 

 二、

本競賽歡迎國內企業、法人、產學研究機構現職員工、大專校院學生與智財法律事務所或相關領域者組隊參賽。參賽團隊亦可邀請產學研一起組隊參賽,或擔任指導教練,藉以促成產學研合作機會。

 

 三、

本競賽分為初賽與複賽兩階段評審,最後擇優選出前三名與佳作三名,頒發獎座與獎狀。此外,指導教練可獲感謝狀一張,參賽團隊成員可獲得完賽證明每人一張。

 

 四、

本競賽即日起至110年7月16日受理報名,歡迎有興趣的從業人員與學生踴躍報名。詳細資訊與線上報名請至競賽活動網站(https://gpss.tipo.gov.tw/gpsskm/competition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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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19分類:老師可以申請的計畫, 廠商可以申請的計畫

 

一、有意申請者,請參閱「科技部補助產學技術聯盟合作計畫作業要點」及「111年度產學技術聯盟合作計畫(產學小聯盟)-申請手冊」規定辦理。

 

二、校內收件截止日:110/8/24(二)12時前,請計畫主持人至科技部網線上申請,將申請案送出後,通知本校系上列印名冊,經本校系院主管核章後,送達至本中心賴小姐(#3975)彙整造冊後,8/31前函達科技部。
 

三、計畫類型及執行期間:

以多年期個別型計畫形式提出,每期最多為三年,至多補助二期,計畫補助採分年核定多年期,原則上每年執行期間為當年2月1日至隔年1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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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11分類:老師可以申請的計畫, 廠商可以申請的計畫

 
 
一、【徵件宗旨】美國Janssen Biotech, Inc.(Janssen)一直致力於疾病早期治療之相關研究。為了整合技術創新與商業模式,追求更顯著的早期治療效果,以推動醫療保健的新典範,因而發起「2021 年Taiwan-Janssen 合作計畫研究提案徵求公告」。該計畫在科技部與經濟部共同支持下,與Janssen共同投入經費,徵求國內生醫領域之提案團隊,提出徵案標的之疾病預防或疾病的研究計畫。
 
二、【參加資格】中華民國設立登記之大學、研究所、醫院、其他學術研究機構、新創事業、企業、法人及其所屬單位(包括工研院各研究所)或由前述各機構跨界合作組隊者,均可提案。
 
三、【計畫網站】請至https://jti.itri.org.tw/index.aspx 網站查詢活動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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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06分類:老師可以申請的計畫, 廠商可以申請的計畫

依據台北市電腦商業同業公會110年04月28日電會字第1100003327號函辦理
 
主 旨: 辦理「經濟部科研成果價值創造計畫推廣說明會」(5/21、5/26、5/28)一事,詳如說明,敬請查照。 
 
說 明:    
  一、 經濟部推動「科研成果價值創造計畫」,以補助學界方式,有效促成、培育校園技術團隊之新創事業,引領具前瞻能量之新創事業形成新興科技產業聚落,從而落實推動新興科技產業發展目標。
 
  二、 經濟部學界科專專案辦公室(本會代管)特辦理計畫推廣說明3場
         (臺北場110/5/21、臺中場110/5/26、高雄場110/5/28),期導引學界申請計畫。 
  三、 本說明會將深入介紹計畫目的、補助內容、申請作業、審查重點以及經費編列等重要事項。 
 
  四、 對象: 
     (一)有意申請之大學院校教授、研究人員 
     (二)各大學研發及產學主管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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