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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部產學計畫 Q&A (2014.12.14)
Q1:申請人資格?
A:依「科技部補助專題研究計畫作業要點」第三條之規定:
計畫主持人及共同主持人之資格如下:
(一)申請機構編制內按月支給待遇之專任人員,且具備下列資格之一者:
1.公私立大專院校:
(1) 助理教授以上人員。
(2) 具博士學位且受聘為助理研究員以上或相當資格之專任研究人員。
(3) 擔任講師職務滿四年,並有著作發表於國內外著名學術期刊或專利技術報告專書。
(4) 附屬醫院中擔任主治醫師滿二年或獲碩士學位從事研究工作滿四年,並有著作發表於國內外著名學術期刊之
醫藥相關人員。
2.公私立研究機構:
(1) 副研究員以上人員。
(2) 具博士學位且受聘為助理研究員以上或相當資格之專任研究人員。
(3) 擔任主治醫師滿二年或獲碩士學位從事研究工作滿四年,並有著作發表於國內外著名學術期刊之醫藥相關人員。
3.教學醫院:
(1) 擔任主治醫師滿二年或獲碩士學位從事研究工作滿四年,並有著作發表於國內外著名學術期刊之醫藥相關人員。
(2) 具博士學位且受聘為助理研究員以上或相當資格之專任研究人員。
(二)已依相關法令辦理退休之人員:
中央研究院院士、曾獲得教育部國家講座或學術獎、本部三次傑出研究獎、財團法人傑出人才發展基金會傑出人才講座
或經本部認可之其他相當獎項,且申請機構於申請研究計畫函內敘明願意提供相關空間及設備供其進行研究並負責一切
行政作業者。
(三)實施校務基金制度之學校,依國立大學校務基金進用教學人員研究人員及工作人員實施原則聘任之專任教學、研究人
員,按月支給待遇,經學校各級教評會審議通過遴聘,符合第一款第一目計畫主持人資格者。
(四)公立大專院校依公立大專校院稀少性科技人員遴用資格辦法遴用具博士學位之核能及航太等二類稀少性科技人員。
(五)公立教學醫院以醫療相關作業基金進用之非編制內專任主治醫師二年以上或獲博士學位之專任研究人員從事研究
工作二年以上,並有著作發表於國內外著名學術期刊。
具有前項第一款資格,且依相關規定被借調之人員,得由原任職機構提出申請。但借調至政府機關之駐外單位任職人員,不得提出申請。
Q2:申請方式及文件?
A:計畫主持人應至科技部網站進行線上製作下列文件,並在線上簽署利益迴避暨保密聲明,續將申請案線上送至計畫執行機構
(即:本校研發處產學育成中心),須由計畫執行機構彙整繳交送出並造具申請名冊及計畫主持人資格切結書一式二份,於
科技部規定期限函達科技部:
1.科技部補助產學合作研究計畫申請書
2.計畫主持人、共同主持人(個別型計畫)或總計畫主持人、子計畫主持人(整合型計畫)之個人資料表
3.申請截止日前五年最具代表性之著作、專利或技術報告最多五件
4.經計畫執行機構完成行政程序後之合作企業派員參與產學合作計畫申請作為出資比等相關文件
5.經計畫執行機構完成行政程序後之合作企業提供設備供產學合作計畫使用申請作為出資比等相關文件
6.有二家以上之合作企業時,應檢附各家合作企業配合款出資比說明、權利義務規範等書面約定文件
7.產學合作計畫中:
(1)涉及人體試驗、採集人體檢體、人類胚胎、人類胚胎幹細胞者,應檢附醫學倫理委員會或人體試驗委
員會核准文件
(2)涉及基因重組相關實驗者,應檢附生物實驗安全委員會核准之基因重組實驗申請同意書
(3)涉及基因轉殖田間試驗者,應檢附主管機關核准文件
(4)涉及動物實驗者,應檢附實驗動物管理委員會核准文件
(5)涉及第二級以上感染性生物材料試驗者,應檢附相關單位核准文件
核准文件未能於申請時提交者,須先提交已送審之證明文件,並於四個月內補齊核准文件,以利審查。
8.其他與申請產學合作計畫相關文件
Q3:申請科技部補助之產學合作研究計畫數量是否有名額限制?
A:計畫主持人於同一年度內申請二件以上產學合作計畫者,應於計畫申請書內列明優先順序,科技部依申請件數逐級審查。
Q4:國科會補助產學合作計畫審查重點?
A:依領域及特色,聘請業界、學界、科技行政單位具實務經驗者審查。
1.研究群執行能力、主題與目標,企業界技術需求、過去執行計畫績效、經費需求、預期研發成果等。
2.企業資格、研發能力、出資及派員參與程度、承接計畫成果的意願、與計畫成果的後續研發能力。
3.該計畫各年及全程的預期績效。
4.申請補助每年超過新台幣五百萬元或全程總經費超過一千萬元者,審議成果管理及運用具體規劃。
5.審議企業派員參與、提供設備申請作為出資比評價文件。
6.審議有兩家以上企業時,相關書面規範文件。
7.計畫執行機構研發成果規範或整體機制得納入審查。
Q5:計畫經費編列?
A
預算科目 (可編列科目) |
科技部 | 企業配合款 |
研究主持費 (請記得在企業配合款中要編列) |
(須列在企業配合款) |
計畫總主持人: 整合型產學合作計畫:每月不逾新台幣2萬元。 個別型產學合作計畫:每月不逾新台幣1萬元。 共同主持人: 整合型產學合作計畫:每月不逾新台幣1萬元。 個別型產學合作計畫:不得支領。 |
Q6:產學合作研究計畫申請書第31頁「先期技術移轉授權金估算說明」應如何填寫?
A:係請計畫主持人說明與廠商議定先期技轉授權金占計畫總經費百分比(%)之估算依據,計畫主持人可參考科技部「產學合作計畫先期技術移轉授權合約議定原則」,並考量:投入之研發成本、該項擬授權技術或計畫衍生成果之創新性、商品化之收益、對市場造成的競爭性、技術與產品的生命週期、擬授權廠商的家數與限制、廠商之管理服務績效或知識服務績效…等因素填寫。
Q7:產學合作研究計畫申請書第32 頁「研發成果歸屬及運用說明(表C035A)」應如何填寫?
A:
請計畫主持人就所欲執行計畫之預期產出成果或相關技術,進一步說明其未來可運用之方式:如所衍生成果可進行授權且擬授權方式、授權期程、授權區域、授權對象等,或該產出成果須再研擬計畫以更深入研發,或擬將該產出成果以發表論文….等方式對學術領域產生如何之影響與貢獻、或以設立創新衍生公司等方式進一步開發成果…..等。
並請將(表C035A)勾選後,送至產學育成中心加蓋單位戳章。。
Q8:如何繳交結案報告?
A:計畫主持人應於產學合作計畫結束後三個月內,繳交產學合作計畫研究成果精簡報告及完整結案報告(電子檔)予本校研發處,並將產生之研發成果及實際運用績效等相關資料,辦理相關登錄作業。
二年期以上產學合作計畫,則應於當年計畫結束三個月前向科技部提出次年之產學合作計畫申請書,並檢附當年計畫執行之精簡進度報告及完整進度報告(電子檔)。 (如有涉及專利、技術移轉案或其他智財權等,而不宜對外公開者,請務列入精簡報告中,原則上,精簡報告會公開,完成報告不予公開)
Q9:已產生之研發成果及實際運用績效等資料,應如何辦理登錄作業?
A:計畫主持人及共同主持人之專利及技術移轉等研發成果績效,請務必登錄於科技部科技研發成果資訊系統(以下簡稱STRIKE資訊系統,Scientific & Technological Resources, Information, and Knowledge Exchange,網址:http://ap0569.most.gov.tw/strike/homepageIndex.do,非國科會之專利及技轉資料亦可登錄),以作為審查計畫績效之參考。
Q10:合作計畫中,有關於「研發成果歸屬」之相關規定為何?
A:
本產學合作計畫所獲得之研發成果,屬科技部補助之部分,依科學技術基本法、政府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及相關法令規定,除經科技部認定歸屬科技部所有者外,全部歸屬計畫執行機構所有;屬合作企業出資部分,由計畫執行機構與合作企業依相關法令規定商議約定之。
前項研發成果之所有權,由計畫執行機構與合作企業共有時,應以書面約定由計畫執行機構辦理授權。
計畫執行機構運用研發成果所獲得之收入分配給計畫執行機構之比率,以不低於科技部補助本研究計畫之出資比率為原則。
研發成果由計畫執行機構負管理及運用之責者,計畫執行機構依科學技術基本法、政府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處理專利申請、技術移轉等授權事宜,合作企業不得拒絕,並應給予必要之配合及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