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學育成中心

110年度「U-start創新創業計畫」暨「U-start原漾計畫」第一階段申請說明會開放報名囉~!!

110年度「U-start創新創業計畫」暨「U-start原漾計畫」第一階段申請說明會開放報名囉~!!

你有創業夢想卻不知該如何開始嗎?還是你有許多創意構想卻不知該如何表達呢?
一年一度的「U-start
創新創業計畫暨U-start原漾計畫」第一階段申請說明會現正開放報名囉~
本次活動行程新增【提案工作坊】邀請各領域專家,教你如何撰寫一份完美的計畫書、讓你一開口便是重點!!


活動資訊

地區

日期/時間

活動地點

北區

(臺北場)

【計畫徵件】110年度產業園區產業輔導創新計畫110/1/15(五)前報名

 
有意申請者,請參閱110年度產業園區產業輔導創新計畫「學研協助產業園區合作專案申請須知(草案)」,
敬請於110/1/15(五)前與本中心賴小姐(#3975)聯繫。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依據財團法人金屬工業研究發展中心110年01月11日金企字第1101000084號函辦理。
 
說 明:
一、 經濟部工業局委託本中心辦理旨揭計畫並推動產業園區專案輔導計畫(以下簡稱專案計畫),目的在協助產業園區導入周邊大學校院豐沛之研發、技術與人才資源,以學校專責協助方式建構園區長期產學合作關係,進而導引政府相關資源協助園區產業,強化園區產業競爭力。
 

【計畫徵件】科技部110年度「半導體產學研發聯盟計畫」110/2/8(一)12時截止收件

 
依據科技部110年01月08日科部產字第1100002345號函辦理。
 
一、有意申請者,請參閱110年度「半導體產學研發聯盟計畫」徵件說明書。
 
二、校內收件截止日:110年2月8日(一)中午12時止,請計畫主持人至科技部網線上申請,將申請案送出後,通知系上列印名冊,經系院主管審核後,送達至本中心賴小姐(#3975)彙整並造具申請名冊函送科技部。
 
三、計畫要點:合作企業現金出資不得少於新臺幣200萬元,須於計畫執行期間內撥付,且應高於向本部申請補助經費,並符合本部「補助產學合作研究計畫作業要點」第二點規定者。
 
四、聯絡人:產學司 林技寬 先生 02-27377280
      計畫辦公室 陳于純 小姐 02-27377288

110年2月5日(五)「創業模式大解密,創業前後我該做什麼?」請校內教師踴躍參加

教育部  函 

  機關地址: 10051臺北市中山南路5號

  傳  真: 02-2397-6941

  承 辦 人: 蘇玫君

  聯絡電話: 02-7736-6164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10年01月06日

發文字號: 臺教技(三)字第1100001020號

 

    主 旨: 有關本部委託財團法人金屬工業研究發展中心於110年2月5日(星期五)辦理「大專校院高等教育人力躍升培訓及媒合平臺」實務參訪「創業模式大解密,創業前後我該做什麼?」,請轉知校內教師踴躍參加一案,請查照。

 

 

說 明:   

  一、 為協助大專校院教師貼近產業,深化實務教學及產學交流合作,促進研究及研發成果與產業接軌,並活絡學界高階人力資源運用,本部建置「大專校院高等教育人力躍升培訓及媒合平臺」(網址:https://www.phdmatch.org.tw/,以下簡稱本平臺),並委託財團法人金屬工業研究發展中心維運本平臺,提供專任教師諮詢及轉入產業之相關媒合作業。

教育部109年度「大專校院推動創新創業教育計畫」提供教師進修,達到創新創業種子師資能量擴散效益。

國立高雄科技大學  函  

 

  機關地址: 80778高雄市三民區建工路415號

  承 辦 人: 蔡依如

  聯絡電話: 07-6011000#38011

  電子郵件: eu@nkust.edu.tw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10年01月05日

 發文字號: 高科大創字第1100500002號

 

 

  主 旨: 檢送本校辦理「109學年度創新創業輔導種子師資初階研習營」資料,敬邀貴校教師踴躍報名參加,請查照。

  說 明:   

  一、 本研習活動配合教育部109年度「大專校院推動創新創業教育計畫」辦理創新創業教學培訓課程,提供教師進修,達到創新創業種子師資能量擴散效益。

  二、 旨揭培訓課程相關資訊:

     (一)活動時程:110年1月20日(三)上午9時至下午17時,共一天。

     (二)活動地點:國立高雄科技大學(第一校區) 創夢工場J001創意教學室(地址:高雄市燕巢區大學路1號)。

     (三)活動內容:請參考附件簡章。

【法規公告】學校欲辦理學術或研究機構分配予創作人之股票適用緩課所得稅申請案件

 

依據科技部109年12月31日 科部產字第1090077303號書函辦理。

 

主旨: 貴機構如欲辦理學術或研究機構分配予創作人之股票適用緩課所得稅申請案件(下稱緩課案件)。

 
說明:  
  一、 依據「我國學術或研究機構分配股票予我國創作人申請股票適用緩課所得稅作業辦法」辦理。 
  二、 請依所附作業流程說明及表單格式,申報緩課案件,且至遲應於創作人取得股票當年度12月31日前,函送資助機關。 
  三、 旨述資料可自本部網站下載使用,路徑為「首頁 > 資訊公開 > 政府資訊公開 > 科研成果法規鬆綁專區」,網址為https://www.most.gov.tw/folksonomy/list/42a89302-11f6-4a9a-99ca-f657835a...。 
 

「2021 APEC區域青年數位創新創業競賽」歡迎踴躍報名參加

國立臺北科技大學  函  

  機關地址: 臺北市忠孝東路三段1號

  承 辦 人: 莊亞璇

  聯絡電話: 02-27712171#3910

  電子郵件: yuna106@ntut.edu.tw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9日

 發文字號: 北科大英字第1095500265號

 

  主 旨: 有關本校籌辦「2021 APEC區域青年數位創新創業競賽」相關資訊如說明,歡迎踴躍報名參加,請查照。

  說 明:   

  一、 本校受教育部委託訂於110年5月18日舉辦「APEC區域青年數位創新創業競賽」,旨於鼓勵有志於數位科技領域創業之APEC區域青年參與,藉由組織團隊進行創業發想,將創意構思實際運用執行,進而培養創業知能以及團隊合作精神,並透過創投業界專業評審給予意見回饋與輔導,期培育未來在數位科技領域具創業家精神之人才。

「2021COOL酷酷比—城市盃全國大專校院暨高中職創新創業及創意行銷競賽活動」,敬邀各大專院校及高中職師生踴躍報名參加

城市學校財團法人臺北城市科技大學  函  

  機關地址: 台北市北投區學園路2號

  傳  真: 28912710

  承 辦 人: 王敏姿

  聯絡電話: 28927154-7061

  電子郵件: sjchin@tpcu.edu.tw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4日

 發文字號: 城市企字第1090010766號

 

  主 旨: 本校辦理「2021COOL酷酷比—城市盃全國大專校院暨高中職創新創業及創意行銷競賽活動」,敬邀各大專院校及高中職師生踴躍報名參加,請查照。

  說 明:   

  一、 主辦單位:臺北城市科技大學企業管理系。

  二、 參加對象:各大專院校及高中職師生。

  三、 活動時間:

     (一)收件日:即日起至110年3月19日(五)止。

     (二)公告決賽名單:110年3月26日(五)公告於企管系網頁。

     (三)數位總決賽:110年4月1日(四)決賽影片(創新創業簡報口頭報告影片),截止收件。

【計畫徵件】科技部110年「下世代通訊系統關鍵技術研發專案計畫」 110/2/23(二)中午12時前截止收件

 
有意申請者,請參閱科技部工程司110 年「下世代通訊系統關鍵技術研發專案計畫」-徵求公告等申請文件。
 
※校訂線上截止收件時程:即日起至110/2/23(二) 12時止請計畫主持人至科技部網線上申請,將申請案送出後,通知本校系上列印名冊,經本校系院主管審核後,送達至本中心賴小姐(#3975)彙整造冊後專案函送科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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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科技部109年12月28日科部工字第1090076734號函辦理
 
※計畫徵件重點簡述:
 

【法規公告】「科技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第12條第1款規定解釋令影本1份

 
 依據科技部109年12月29 科部產字第1090076196B號令辦理
 
主 旨: 檢送「科技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第12條第1款規定解釋令影本1份,請查照。 
 
 
核釋政府資料開放,若以開放資料提供,符合「科技部科學技術趼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下稱本辦法)第12條第1款得無償使用情形,說明如下:
 
一、依本辦法第12條第1款之規定,執行珊究發展之單位辦理研發成果授權,於學術妍究、教育或公益用途要件下,得無償使用。
 
二、政府資料開放,旨在於促進資料高度流通及厝泛利用之公益用途。爰公立學校、公立妍究機關(構)、公營事業丶法人或團體,於執行科技部補助、委託、出資科學技術研究發展計畫趼發產出之資料,若以開放資料提供,亦即以開放格式提供,採無償且不限制使用目的、地區及期間,並不可撒回之方式授權利用,即符合本辦法之公益用途,得逕依本辦法第12條第1款之規定,無償授權他人使用。
 

三、本解釋令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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